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明佛与张旭波、张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佛,张旭波,张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417号原告:郑明佛,男,汉族,1965年1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张旭波,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张顺义,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生,住胶州市。原告郑明佛与被告张旭波、张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明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红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