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倪振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888号原告:陈红,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龙,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振鹏,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原告陈红与被告倪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月500元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被告住址(即潜江市浩口镇洪场村1组)进行送达未果。本院通知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或提供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但上述期限满后,原告既未向本院重新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亦未向本院提交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红的起诉。原告陈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9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