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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祥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祥义,周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文昌阁。法定代表人汤先赤,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祥义,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周菊香,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祥义、周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吴祥义、周菊香在银行账户的存款情况,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吴祥义、周菊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待被执行人吴祥义、周菊香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