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剑洁、罗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剑洁,罗陵,陈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洁,女,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陵,男,1963年12月20日生,苗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玲,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多,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剑洁、罗陵因与被上诉人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剑洁、罗陵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剑洁、罗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剑洁、罗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上诉人李剑洁、罗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付立红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莹李俊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