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汪文涛、柯圣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涛,柯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汪文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柯圣锋,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汪文涛与被执行人柯圣锋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9日权利人汪文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柯圣锋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圣锋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含利息共计8567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8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圣锋银行存款8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