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君与杜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杜海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76号原告:刘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杜海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刘君与被告杜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0元,减半收取计610.00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判员 宗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