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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君与杜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杜海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76号原告:刘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杜海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刘君与被告杜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0元,减半收取计610.00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判员  宗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