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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200号原告(反诉被告):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龙湾设计院家属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冯晓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4号xxxx室。法定代表人:王国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龙翔公司、反诉原告(被告)同发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培兴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