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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昌丰农资经销处与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昌丰农资经销处,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48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昌丰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孙铁英,经理。被告:徐海,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双阳区昌丰农资经销处与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昌丰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双阳区昌丰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长春市双阳区昌丰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贾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