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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崔龙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龙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953号罪犯崔龙飞,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五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信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0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虽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效考核积分401.53分。本院认为,罪犯崔龙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龙飞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怡贞审 判 员 周江萍审 判 员 钟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柯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