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燕荣凯、车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荣凯,车崇芳,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异44号申请人:燕荣凯,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车崇芳,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崇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燕荣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2015)岱执字第1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说明》、《通知书》、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等。本院查明,车崇芳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泰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车崇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岱执字第108号立案执行。执行中,2017年4月7日,车崇芳与燕荣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车崇芳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燕荣凯。同日车崇芳出具《债权转让说明》,认可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燕荣凯,燕荣凯取得该债权。2017年4月8日,车崇芳出具《通知书》,并于2017年5月31日邮寄给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该邮件于2017年6月1日妥投。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车崇芳将其享有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燕荣凯,该债权转让亦由车崇芳通知了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车崇芳认可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燕荣凯,燕荣凯取得该债权。债权转让后,申请人燕荣凯作为本院据以执行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的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2015)岱执字第1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燕荣凯为本院(2015)岱执字第1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苏雪娥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