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张付三、张兴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三,张兴林,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付三,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张兴林,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张付三与张兴林、刘雪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