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伟晖与赖文杰、张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晖,赖文杰,张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665号原告:林伟晖,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莉,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文杰,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建霞,女,1972年4月13日,汉族,恩平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勇,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伟晖诉被告赖文杰、张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林伟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伟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100元,公告费260元,共5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传辉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人民陪审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