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仁玉与甘长兵、陈秀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玉,甘长兵,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8号申请执行人谢仁玉。被执行人甘长兵。被执行人陈秀清。申请执行人谢仁玉与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仁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给付本金2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甘长兵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67宝马牌汽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秀清与他人共有住房一套,本院已将该房查封,但不宜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尚欠申请执行人谢仁玉本金219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