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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周长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46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属电器制品厂、杭州炬日家具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炬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长寿、周关松、全德泉、沈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399259.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及沈海霞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602538.9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