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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乃苍、魏浒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乃苍,魏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乃苍,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浒,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乃苍、魏浒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乃苍、魏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魏乃苍在其位于苍南县灵溪镇站前路53号中国移动通信利益指定专营店内以5元、1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同年11月,被告人魏浒入股并共同经营手机专营店,并共同贩卖淫秽视频。2016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魏乃苍、魏浒在其共同经营的中国移动通信利益指定专营店内,将70部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其中61部系淫秽视频)以10元的价格贩卖给丁某,4。同年10月20日,该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现场查扣的被告人魏浒所有粉红色笔记本电脑中查获疑似淫秽视频684部(经鉴定,其中610部属于淫秽视频),在被告人魏乃苍所有的组装台式电脑中查获疑似淫秽视频788部(经鉴定,其中703部系淫秽视频)。期间,被告人魏浒共复制、贩卖淫秽物品两次,共获利20余元,被告人魏乃苍共贩卖淫秽物品50余次,获利500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乃苍、魏浒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乃苍、魏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4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乃苍、魏浒以牟利为目的,结伙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乃苍、魏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魏乃苍、魏浒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乃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浒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魏乃苍、魏浒违法所得人民币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读卡器一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书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