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行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与南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行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成,女,194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咏琴,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明仙,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沙市天心区。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法定代表人廖建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政球,该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卫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因诉被上诉人南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921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下:一、准许上诉人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撤回对被上诉人南县国土资源局的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撤回对原审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三、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1行初3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志成、瞿咏琴、瞿明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谭环栋代理审判员 彭轶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