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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维强与孙万军赡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维强,孙万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维强,男,194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万军,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广阳区号。再审申请人孙维强因与被申请人孙万军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维强申请再审称,双方于2010年5月16日在村支部书记孙乃庭、村治保主任路景海及再审申请人堂弟孙维相的见证下,达成《养老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被申请人将所盖新房留出两间给再审申请人居住,被申请人从未履行《养老协议书》中向再审申请人提供生活所需养老至百年义务。现在再审申请人的养老及自身安全问题受到严重威胁。请求上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双方签订了《养老协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养老协议书》是在村支部书记、村治保主任及再审申请人的堂弟的见证下达成的协议,原审认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孙维强要求撤销上述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案为撤销之诉,孙维强所提再审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孙维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维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