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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凤霞与刘伟、达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霞,刘伟,达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霞,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达琼,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凤霞申请执行刘伟、达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伟、达琼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凤霞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4420元及申请执行费44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梦瑶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乔海波记录人:郭梦瑶评议如下:李继斌: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凤霞申请执行刘伟、达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伟、达琼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凤霞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4420元及申请执行费44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刘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乔海波:我同意李继斌和刘鑫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