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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申福。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三荣。申请执行人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付款3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2017年2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搜查,现场查封被执行人公章5枚,机器设备2台,申请执行人明确2台机器设备无处分利益,暂不要求处置。2、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三荣拘留十五日。3、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不再经营,除本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841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