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555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发,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张宏,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因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宏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4.21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政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