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振权,李影,卢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33号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卢振权,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影,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卢振国,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振权、李影、卢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卢振权、李影、卢振国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00元,减半收取431.00元,由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