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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王炳奎、XX、王艳、谢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王炳奎,XX,王艳,谢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37号原告:王建平,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张龙,男,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10199910631416。被告:王炳奎,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XX,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王艳,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谢钊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王建平与被告王炳奎、XX、王艳、谢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杨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