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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铁军与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铁军,李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459号原告:罗铁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李建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铁军与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铁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铁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罗铁军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林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