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顾成与赵成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赵成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112民初1330号原告:顾成,男,199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成云,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成与被告赵成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914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日上午,赵成云拿刀到原告家向原告妻子索要子女抚养费。被告看到原告妻子出来就踢原告妻子两脚,原告遂吓唬被告,被告用刀捅原告,致原告受伤。就相关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成云于2017年7月15日前赔偿原告顾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再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