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汉东与李天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汉东,李天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1213号原告:冯汉东,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天兆,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冯汉东诉被告李天兆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天兆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1日,被告李天兆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5000元,当时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托,故起诉至贵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天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1日,被告李天兆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冯汉东现金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借款人李天兆2014.1.11”。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李天兆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证人袁某、朱某出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天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汉东借款本金7500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问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李天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福审 判 员 周新成人民陪审员 王福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