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宝辉与赵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宝辉,赵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常宝辉,农民。被执行人赵永昌,个体。本院在执行常宝辉与赵永昌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1421民初223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宝辉现已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要求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