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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宝辉与赵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宝辉,赵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常宝辉,农民。被执行人赵永昌,个体。本院在执行常宝辉与赵永昌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1421民初223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宝辉现已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要求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