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卓军与孙元华、梅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军,孙元华,梅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743号原告:李卓军,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孙元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系鼎城区桥南家电城经营户。被告:梅艳,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系孙元华之妻。原告李卓军与被告孙元华、梅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元华、梅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孙元华、梅艳偿还李卓军借款1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孙元华、梅艳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卓军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2016年3月17日再向李卓军借款5万元。最近李卓军因需钱办事,去找孙元华、梅艳催讨借款时,发现孙元华、梅艳因欠债不知去向。李卓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孙元华、梅艳偿还李卓军借款15万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李卓军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孙元华出具的借条2份。拟证明孙元华向李卓军借款15万元的事实;2、通话记录1份。拟证明孙元华与梅艳系夫妻,对欠李卓军借款予以确认的事实。孙元华、梅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李卓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孙元华、梅艳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李卓军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5日,孙元华、梅艳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卓军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2016年3月17日再向李卓军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孙元华与梅艳系夫妻。李卓军多次催讨借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孙元华、梅艳现尚欠李卓军借款15万元。本院认为:对李卓军的诉求,孙元华、梅艳是否应偿还李卓军借款。孙元华向李卓军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予以确认,且借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李卓军要求孙元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孙元华、梅艳系夫妻关系,诉争债务发生在孙元华、梅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李卓军要求梅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孙元华、梅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元华、梅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卓军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孙元华、梅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安平审 判 员  戴大志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凌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孙元华、梅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