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鹏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鹏,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谢觉今,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鹏及其辩护人谢觉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鹏鹏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化艺术中心某网吧二楼员工宿舍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的时候,秘密偷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枕头旁的手机,随后解锁刘某某的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等登陆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登陆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陈鹏鹏先后二次通过蚂蚁借呗借出6000元至刘某某的支付宝余额,并从支付宝余额将这6000元先后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陈鹏鹏赔偿了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鹏鹏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鹏鹏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谢觉今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鹏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