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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柴奉喜与被告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柴奉喜,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08号原告柴奉喜,住承德市。被告田辉,住承德市。原告柴奉喜与被告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先后4次向原告借款69000.00元,时间分别是2014年5月16日借款20000.00元、2014年6月8日借款20000.00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23000.00元,2014年9月1日借款60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9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奉喜与被告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田辉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腾达小区3号楼301室”,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田辉,故本院未能向被告田辉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田辉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奉喜的起诉。受理案件费1525.00元,退回原告柴奉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