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孔文龙与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1509号原告:孔文龙,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王立,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原告孔文龙与被告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为了偿还其到期的信用卡,向我借款4000元,当日,我立即帮其偿还了信用卡借款。事后,我多次向其催要该4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4月17日,在我的催要下,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款合同,承诺于2017年4月16日前偿还该款,但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还款。综上所述,被告借款逾期不还,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处。王立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王立签名并捺印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王立借款4000元的事实存在。王立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份左右,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未偿还,2016年4月17日,被告王立向原告出据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借贷关系确已发生,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文龙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成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