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家印与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印,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708号原告:张家印,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印与被告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卢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