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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86号罪犯XX,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偃师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偃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宣判后,XX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XX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12月间,XX先后采用承租他人房屋,偷换他人房屋门锁,以买房为名骗取他人房屋钥匙,对温某等八名被害人谎称上述房屋均系自己所有,与被害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伪造假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及定金共计146.5万元和10万元承兑汇票。其中,在被害人王某多次催促XX办理房产证无果的情况下,XX退还王某房款20万元。罪犯XX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2015年1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未能主动退赃及履行财产刑,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无退赔及履行能力,且狱内消费偏高。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