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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白某,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阜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