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白某,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阜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