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涛,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沛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文华家园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3********。申请被执行人杜明祥,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55********。申请执行杜海涛与申请被执行人杜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杜海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杜明祥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9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665.00元、案件执行费4350.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