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小亮诉被告李永春、黄晓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亮,李永春,黄晓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982号原告罗小亮,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李永春,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黄晓琼,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亮诉被告李永春、黄晓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罗小亮负担。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