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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小亮诉被告李永春、黄晓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亮,李永春,黄晓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982号原告罗小亮,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李永春,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黄晓琼,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亮诉被告李永春、黄晓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罗小亮负担。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