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瑞与被执行人王海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瑞,王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瑞,女,200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国棉厂第二家属院。法定代理人:王秀辉,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王海刚,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百盛居第17号楼2单元101室。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瑞与被执行人王海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海刚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960元,均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良军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张庚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丰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