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露与欧军、朱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露,欧军,朱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160号原告:范露,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安,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欧军,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朱雪云,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露与被告欧军、朱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露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范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