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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露与欧军、朱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露,欧军,朱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160号原告:范露,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安,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欧军,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朱雪云,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露与被告欧军、朱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露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范露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