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任士月与牛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月,牛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138号原告任士月,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牛铁军,男,成年,住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责人邢运江。原告任士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被告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至西田城口时与原告骑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车在第二被告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基本信息不明确,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手续,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士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