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道杰、王成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杰,王成美,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杰,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成美,女,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沈玉芹,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本院执行的王道杰与王成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尹继峰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