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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道杰、王成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杰,王成美,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杰,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成美,女,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沈玉芹,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本院执行的王道杰与王成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尹继峰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