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鲁作勋与尚方亚、戴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作勋,尚方亚,戴克梅,户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716号原告:鲁作勋,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尚方亚,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戴克梅,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户佳伟,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鲁作勋与被告尚方亚、戴克梅、户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鲁作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作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作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可伟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