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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鲁作勋与尚方亚、戴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作勋,尚方亚,戴克梅,户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716号原告:鲁作勋,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尚方亚,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戴克梅,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户佳伟,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鲁作勋与被告尚方亚、戴克梅、户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鲁作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作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作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可伟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