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8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夏证字第5号执行证书、(2017)夏证字第44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公证处(2017)夏证字第5号执行证书、山西省夏县公证处(2017)夏证字第4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