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刑初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7年5月1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700元(已缴纳)。2017年6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方正县鸡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54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何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4mg/100ml。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公诉机关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证明、车辆照片,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何某某无异议。本院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庭审中,何某某向本院出示方正县会发镇平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记载何某某在平原村无责任田,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贫困。经质证、认证,公诉机关对何某某所出示证明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该份证据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鉴于何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