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亢金才与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金才,曲保平,曹浩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466号原告:亢金才,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曲保平,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曹浩浩,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金才诉被告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金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金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旭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震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