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亢金才与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金才,曲保平,曹浩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466号原告:亢金才,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曲保平,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曹浩浩,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亢金才诉被告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金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金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旭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震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