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883号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丰乐大道路边)。法定代表人:金义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综合楼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浩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惠耘、人民陪审员倪高武。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士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