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孙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34号原告:邱某,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邱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