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江龙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江龙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泉路(县棉纺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1979873D。法定代表人:孙伟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德,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龙英,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进,系被上诉人江龙英丈夫。上诉人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7)赣0430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7)赣0430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彭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励 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彭泽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龙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发回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参考如下意见:1、江龙英是否为城镇居民还是非城镇居民,如果是城镇居民,是否参加了居民社会保险;如果是非城镇居民,是否参加了新农合社会保险?2、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的效力?3、因江龙英系2007年6月份至2012年1月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实际与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仅不到5年,之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否合适?以上意见,供你院在重审时予以参考。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