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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公司诉被告被告金青松、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金青松,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量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齐勋,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青松,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八五一一农场。被告:张红,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五一一农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金青松、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金青松、张红偿还借款本金40084.51元,利息4595.55元,律师费1787.20元,合计46467.26元;2.要求金青松、张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金青松、张红于2011年3月25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处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金青松、张红以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金青松、张红已600多天未偿还借款本息,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讼至法院,要求金青松、张红偿还借款本金40084.51元,利息4595.55元,律师费1787.20元,合计46467.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不能提供金青松、张红的地址,不能向金青松、张红送达法律文书,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又不同意缴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