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夏治敏与郭兆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治敏,郭兆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夏治敏,女,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郭兆智,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夏治敏与郭兆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