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香香与郝东杰、乔英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香香,郝东杰,乔英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袁香香,女,1957年4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东杰,男,1984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英晓,女,1982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袁香香申请执行郝东杰、乔英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东杰、乔英晓偿还申请人袁香香各项损失127000元(已垫付的29588.3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郝东杰赔偿申请人袁香香88357.7元;改笔案款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每月25日前支付10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每月25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赔偿款24357.7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1370元由被执行人郝东杰负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梦瑶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乔海波记录人:郭梦瑶评议如下:郭梦瑶: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袁香香申请执行郝东杰、乔英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东杰、乔英晓偿还申请人袁香香各项损失127000元(已垫付的29588.3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郝东杰赔偿申请人袁香香88357.7元;改笔案款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每月25日前支付10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每月25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赔偿款24357.7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1370元由被执行人郝东杰负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刘鑫: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李继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乔海波:同意上述二人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2017)陕0821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