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980-3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80-3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道富诚科技大厦6楼西侧D2,组织机构代码74660631-6。法定代表人李德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岭学校,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龙岭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0631-6。负责人易庆卢。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岭学校工程合同纠纷三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79、1680、186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10639.3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岭学校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的79080155260000176账户人民币315198.91元,扣除执行费4559.58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310639.33元已划入申��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79、1680、1861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4559.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79、1680、1861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